2007年1月7日 星期日

公義 -- 蔡茂堂 牧師

寫作於2007/01/07
作  者: 蔡茂堂 牧師

在人類社會當中人與人的互動若發生了不該有的傷害時,會設立一個 “報應性公義” (retributive justice) 機制來處理這種情況。報應性公義的主要精神是處罰的程度應該與傷害的程度成正比。責任論 (deontologist) 學者強調報應性公義的主要功能乃是回溯性處理既往傷害並恢復公平狀態。功利論 (utilitarian) 學者強調報應性公義的主要功能乃是前瞻性預防將來傷害並促進公平狀態。責任論強調種瓜得瓜的因果報應、功利論則強調殺雞儆猴的嚇阻效益。

報應性公義最早出現於米索波大米 (Mesopotamia) 古巴比倫帝國的漢摩拉比法典 (Codex Hammurabi),其主要精神表達於聖經舊約摩西五經中的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利24:20)。傷人者必須接受受害者傷害程度相同的傷害,這樣的法律被稱為 “報應性法律” ( lex talionis:the law of retaliation)。這條法律對傷人者有兩個層面的意義:其一是要求傷人者為其傷害負起相當的刑責,其二是保護傷人者免受過度的報復傷害。

所有的人類社會為了要維持公義與和平,都會設立刑罰體系 (punitive system) (包括審判與執行) 來維持 “報應性公義”。此體系的主要精神為程序 (process) 與公平 (fairness)。程序幫助我們發現事實的真相,公平幫助我們恢復社會的秩序。報應性公義所追求的乃是公平原則。

反對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的報應性公義的法律學者主張 “兩惡無法成一善” ( two wrongs do not make a right),因此處罰的方法逐漸的改為對傷人者的驅逐出境 (exile) 或牢籠監禁 (incarceration),再加上對受害者的實質賠償 (substantial compensation)。無能力實質賠償者則加重其監禁期限。

另外有法律學者主張應該推動 “復和性公義” (restorative justice) 來取代殘酷無效的 “報應性公義”。復和性公義的重點不在於傷人者必須接受的刑罰,而是強調如何降低受害者的傷害與痛苦、如何恢復傷人者與受害者的關係。因此,“復和性公義”會設立仲裁體系 (mediation system) (包括中保與協商) 來促進溝通並形成共識。此體系的主要精神是復原 (restoration) 與復和 (reconciliation)。復原幫助受害者盡可能恢復受害前的身心狀態,復和幫助傷人者與受害者之間恢復傷害發生前的和平關係 (peaceful relationship)。 “復和性公義” 是近年來推動全世界國際間和平共存共榮的主要力量。
主耶穌基督有關公義的教導更進一步主張 “挽回性公義” (transformative justice),除了報應性公義以及復和性公義以外,我們也要考慮如何挽回並轉化傷人者,使他的生命整個被扭轉過來,從傷人者的角色轉化為助人者的角色。馬太福音五章38-44節主耶穌教導我們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主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為那些釘他上十字架要置祂於死地的人向上帝祈禱,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路23:34) 保羅也勸告我們說: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加6:1) 這就是挽回性公義的榜樣與教導。

我們須要公義的司法體系來維持報應性公義,我們須要慈悲體恤與協談溝通來推動復和性公義,我們更須要主耶穌十字架那犧牲救贖的愛來領受並分享挽回性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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