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8日 星期日

爆料 -- 蔡茂堂 牧師

寫作於2007/01/28
作  者: 蔡茂堂 牧師

爆料是台灣這幾年來方興未艾的社會現象。爆料與揭弊並不完全相同。揭弊者在西方被稱為whistleblower (鳴笛者),這個名詞源自十九世紀英國警官於巡邏時如果發現有不法之事正在進行就會立刻鳴笛以喚起執法人員與一般民眾的警覺與注意。鳴笛者通常是一個公司或機構的現任或前任雇員或成員。他們將職務上所獲知該公司或機構中所發生的犯法或危害公眾安全的情節告知相關人員或大眾媒體。體制內鳴笛者 (internal whistleblower) 是向同一公司或機構的上級主管或監察單位檢舉,體制外鳴笛者則會向律師、司法單位、監督機構、或大眾媒體檢舉。鳴笛者往往會遭遇該相關公司或機構的迫害。傑弗瑞 (Jeffrey Wigand) 就是美國舉發大煙草公司刻意隱瞞煙草有上癮與致癌危險而成為舉世聞名的鳴笛者。鳴笛者有時為了避免因為揭弊而遭遇迫害,刻意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而只將相關資訊透漏給媒體公諸大眾,他就被稱為深喉嚨 (deep throat)。深喉嚨這個名詞最初是被用來隱藏那位於1972年提供給美國華盛頓郵報 (Washington Post) 兩位記者武德瓦與伯恩斯坦 (Bob Woodward and Carl Bernstein) 秘密資訊讓他們在報紙上發表一系列文章揭發尼克森總統政府涉及非法監聽在野黨開會的水門案件 (Watergate Scandal) 的真實身份所使用的假名。一直到2005年5月31日菲爾特先生 (William Mark Felt) 才向浮華雜誌 (Vanity Fair) 透露他自己的真實身份。

最近在台灣興起的爆料文化往往是政黨之間為了奪取政權而互相利用媒體平台控訴對方貪腐的現象。爆料文化的背後可能存在一般民眾對於社會知名公眾人物私生活真相好奇的偷窺心理以及普羅大眾對於執政掌權者可能會被權利腐化而政府組織卻缺乏有效監督並維護公義的架構的懷疑心態。 前者造成狗仔文化 (paparazzi culture),常會干擾侵犯個人隱私,甚至可能與1997年英國戴安娜王妃及其男友多迪 (Diana and Dodi) 巴黎車禍死亡的悲劇有關後者形成媒體審判 (media judge),常會導致族群意識對立,甚至可能惡化淪入社會動亂與失序 (social chaos)。爆料與揭弊之差異在於揭弊者通常是一個公司或機構的現任或前任職員或成員,因此對於揭弊事項的內容是從內行專業的角度提出批判檢討,精確度較高;爆料者卻是一個政治人物或媒體名嘴,因此對於爆料事項的內容是從外行耳聞的角度提出猜測質疑,誤傳性偏高。揭弊者常要擔心受到被揭弊公司或機構的逼迫或報復而掩姓埋名;爆料者常會自詡為社會公義鬥士而成為媒體追逐對象而成為輿論爭議人士。揭弊案常是針對公司或機構對社會大眾可能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爆料案卻常是針對某特定政治人物或社會知名人士的人身攻擊。

主耶穌基督教導他的門徒當有人得罪他們的時候,首先要在沒有第三人在場的私下場合與對方就此事件進行溝通懇談以促進彼此對此事件看法的互相瞭解並希望能取得共識以解決此爭議。如果當事者雙方無法就此爭議事件取得共識,則可能須要邀請一位雙方都能夠尊重的中介者 (mediator) 來加入進行協調,希望經由此公正第三者的介入能夠幫助雙方減少誤會與歧見,並且能夠尋出一個雙方雖不完全滿意卻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如果中介者也無法幫助雙方解決此爭議,則可能要訴諸較為公開的爭議處置機構來作妥善的處理。這就是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三章所提到愛是凡事包容的精神,也就是避免將對方的錯誤向不相關的第三者或大眾曝光而造成不必要且過度的傷害。從這個精神來看,揭弊者如果可能應該盡量先從體制內鳴笛,其次才向司法機構撿舉,向媒體揭露應該保留為最後的不得已的手段。爆料者如果沒有先私下與對方溝通或是向司法機構撿舉而直接向媒體爆料,就是沒有愛心的表現。如果爆料內容的消息來源完全沒有經過詳細的求證或是根本是誇張或抹黑對方,則更是不足取的行為。

2007年1月21日 星期日

杜松與聖經中的植物 -- 曾昭瑞 牧師

寫作於2007.01.21
作者:曾昭瑞牧師

杜松(heath)這是泛指杜鵑花科歐石楠屬(Erica sp.)的矮小灌木,不過學者認為聖經中的杜松可能是輪生歐石楠(Erica verticillata),因這一種杜松在敘利亞和黎巴嫩都可以找到。杜松的葉小型,狹窄而硬,樹枝上長滿軟刺,在春天開一簇簇的小花,它通常在空曠而貧瘠的土地中生長(耶十七:6;48:6)杜松這個字,在詩篇102篇17節中,也當作「窮人」解釋。

由於杜松是矮小的灌木,所以它的根比較不發達而長得比較淺,所以在沙漠地區,當旱季來臨的時候,常常會看到成群的杜松枯死,在熱風底下,被吹來吹去。

聖經當中用來形容無用的植物有許多種,除了我們在這段經文當中所看到的杜松以外,比較常看到的還有糠粃(詩一4)、麥稭(約十三25)、荊棘(可四7)、蒺藜(彌四7)等,這些植物在聖經中常表示是無用或是不重要的。但是聖經對植物的看法除了本身是不是重要的以外,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標準來看植物是不重要的,也就是看這個植物(樹)所結的果子。在果子的部分又可分成兩類的角度來看,一個是所結出什麼樣的果子,以及能不能結果子。

耶穌曾說:(太7:16-18)「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荊棘上豈能摘葡萄呢?蒺藜裏豈能摘無花果呢?這樣,凡好樹都結好果子,惟獨壞樹結壞果子。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在這裡耶穌強調用所結出來的果子,來判斷一個植物是不是有價值的。用以來比喻一個人他的所言所行是不是能夠產生真正的果效。

另外一方面,聖經也提到耶穌和門徒的對話中(路13:6-9)曾經用比喻說:「一個人有一棵無花果樹栽在葡萄園裏。他來到樹前找果子,卻找不著。就對管園的說:『看哪,我這三年來到這無花果樹前找果子,竟找不著,把他砍了吧,何必白佔地土呢!』管園的說:『主啊,今年且留著,等我周圍掘開土,加上糞;以後若結果子便罷,不然再把他砍了。』」一個不能結果子的植物,是沒有價值的,用來比喻信徒的生命如果不能活出真正有益他人或榮耀神的生命,那這個不過是如同白佔土地一般,是沒有用處的。這樣的人其結果就是被神所砍伐。

從聖經的這些植物來看,人們不能自仗自己是貴重的植物(如無花果、葡萄樹)就自己自高自傲,重要的是能不能結出果子,而且是結出好果子,因為若是「無用的」其下場就是被砍掉、剪去。

2007年1月14日 星期日

真理 -- 蔡茂堂 牧師

寫作於2007/01/14
作  者: 蔡茂堂 牧師

自古以來人類不斷的在追求對真理的探索與瞭解。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 (Plato and Aristotle) 在形上學 (Metaphysics) 一書中就提出他們對真理的看法。他們主張人類語言命題 (proposition) 的真理性是源自於該命題與其所描述對象之事實狀況 (fact) 是否具有對應關係 (correspondence)。這個理論被稱為真理對應論 (the 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舉例來說: “雪是白色” 這句命題是真理,因為我們在現實世界所觀察到的雪的確是白色的。對應理論建立在三個前設 (presupposition) 的信念:其一為宇宙乃一真正存在的實存,此乃實體論 (realism) 之本體論 (ontology),其二為人類對該外在實存實體具有真確觀察的能力,此乃經驗論 (empiricism) 之知識論 (epistemology),其三為人類能夠找到語言符號 (linguistic symbol) 去與所觀察的現象產生單一且精確的對應關係。後來的學者對這三個前設都有提出各種不同的質疑與挑戰。

另外一派學者則強調某命題與其他所有相關真確命題之間必須存有邏輯上的一致性 (coherence),該命題才具備有真理性。這個理論被稱為真理一致論 (the coherence theory of truth)。舉例來說:如果人會死是一個正確的命題,孔子是人也是一個正確的命題,那麼經由邏輯推理的演繹過程,我們便可以得到孔子一定會死的命題的絕對真確性。一致論之前設為邏輯的一致性 (logical coherence),這些學者確信邏輯推理的普世有效性 (the universal validity of logical deduction)。邏輯的一致性有三個最基本的定理 (theorem):其一為中性排除律 (Law of excluded middle), 每一個命題,必然是正確或是錯誤,而不可能有中性的狀況存在。其二為不可自我矛頓律 (Law of non-contradiction),每一個命題,不可能同時具有正確性與錯誤性併存的情況。其三為真偽的普世律 (Law of universalism),每個命題的真確性或錯誤性不應隨著時間、空間的轉移而改變。

還有一派的學者強調命題的實用性,凡是有用的命題就是正確的命題。這個理論被成為真理實用論 (the pragmatic theory of truth)。舉例來說:毛澤東主張,白貓、黑貓,會抓老鼠就是好貓。這是以成敗論英雄的實用主義者 (utilitarianism) 的真理觀。但是由於相同的命題對於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實用價值,就像一句諺語所說的:某人的美食是他人的毒藥 (One man’s meat is another man’s poison ),實用論的真理觀比較缺乏普世性。

以上三種理論都是在討論命題性真理 (propositional truth)。但是在這世界上還有另外一種真理,是個人性真理 (personal truth),或是關係性真理 (relational truth)。這也是主耶穌基督所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 (約14:6) 中的真理。主耶穌基督道成肉身降生世上,充充滿滿的有真理,有恩典 (約1:14)。在主耶穌的真理與恩典的挑戰與鼓勵中,我們可以逐漸的從自我的偽裝與欺瞞中被釋放出來,照我本相坦然無懼的走到救主的施恩寶座前,為要得憐恤,蒙恩惠,作隨時的幫助。(來4:16) 主耶穌還會差遣真理的聖靈 (約14:17) 來住在我們的心裡,祂要引導我們進入明白一切的真理 (約16:13),這真理也會叫我們過分別為聖的生活 (約17:17)。各位兄姊,讓我們共同攜手來到主耶穌的面前,向祂坦誠謙卑的承認我們的錯誤與不足,並且讓我們用信心與感恩的心來領受聖靈的帶領,享受聖靈的釋放與自由。

2007年1月7日 星期日

公義 -- 蔡茂堂 牧師

寫作於2007/01/07
作  者: 蔡茂堂 牧師

在人類社會當中人與人的互動若發生了不該有的傷害時,會設立一個 “報應性公義” (retributive justice) 機制來處理這種情況。報應性公義的主要精神是處罰的程度應該與傷害的程度成正比。責任論 (deontologist) 學者強調報應性公義的主要功能乃是回溯性處理既往傷害並恢復公平狀態。功利論 (utilitarian) 學者強調報應性公義的主要功能乃是前瞻性預防將來傷害並促進公平狀態。責任論強調種瓜得瓜的因果報應、功利論則強調殺雞儆猴的嚇阻效益。

報應性公義最早出現於米索波大米 (Mesopotamia) 古巴比倫帝國的漢摩拉比法典 (Codex Hammurabi),其主要精神表達於聖經舊約摩西五經中的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利24:20)。傷人者必須接受受害者傷害程度相同的傷害,這樣的法律被稱為 “報應性法律” ( lex talionis:the law of retaliation)。這條法律對傷人者有兩個層面的意義:其一是要求傷人者為其傷害負起相當的刑責,其二是保護傷人者免受過度的報復傷害。

所有的人類社會為了要維持公義與和平,都會設立刑罰體系 (punitive system) (包括審判與執行) 來維持 “報應性公義”。此體系的主要精神為程序 (process) 與公平 (fairness)。程序幫助我們發現事實的真相,公平幫助我們恢復社會的秩序。報應性公義所追求的乃是公平原則。

反對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的報應性公義的法律學者主張 “兩惡無法成一善” ( two wrongs do not make a right),因此處罰的方法逐漸的改為對傷人者的驅逐出境 (exile) 或牢籠監禁 (incarceration),再加上對受害者的實質賠償 (substantial compensation)。無能力實質賠償者則加重其監禁期限。

另外有法律學者主張應該推動 “復和性公義” (restorative justice) 來取代殘酷無效的 “報應性公義”。復和性公義的重點不在於傷人者必須接受的刑罰,而是強調如何降低受害者的傷害與痛苦、如何恢復傷人者與受害者的關係。因此,“復和性公義”會設立仲裁體系 (mediation system) (包括中保與協商) 來促進溝通並形成共識。此體系的主要精神是復原 (restoration) 與復和 (reconciliation)。復原幫助受害者盡可能恢復受害前的身心狀態,復和幫助傷人者與受害者之間恢復傷害發生前的和平關係 (peaceful relationship)。 “復和性公義” 是近年來推動全世界國際間和平共存共榮的主要力量。
主耶穌基督有關公義的教導更進一步主張 “挽回性公義” (transformative justice),除了報應性公義以及復和性公義以外,我們也要考慮如何挽回並轉化傷人者,使他的生命整個被扭轉過來,從傷人者的角色轉化為助人者的角色。馬太福音五章38-44節主耶穌教導我們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主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為那些釘他上十字架要置祂於死地的人向上帝祈禱,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路23:34) 保羅也勸告我們說: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加6:1) 這就是挽回性公義的榜樣與教導。

我們須要公義的司法體系來維持報應性公義,我們須要慈悲體恤與協談溝通來推動復和性公義,我們更須要主耶穌十字架那犧牲救贖的愛來領受並分享挽回性公義。